3月,對中國防爆行業來說是個多事之秋,3.21江蘇鹽城,3.30山東青州,3.31江蘇昆山,爆炸爆燃事故接二連三。在中國防爆行業快速發展的今天,一個個血淋淋的案例指出了一個基本事實,國家防爆領域存在整體失控的風險。
那么失控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防爆標準滯后
1948年7月,國際電工委員會TC31開始制定國際防爆技術標準,我國起步較晚,在1977年才正式開展防爆技術標準化工作。40多年過去,雖然我國防爆技術與防爆市場有著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我國防爆標準依然嚴重滯后于國際防爆標準,尤其是通用防爆要求的標準GB3836.1-2010僅對標IEC60079-0:2007版,而當前國際防爆標準已經是IEC60079-0:2017,整整落后了兩個版共10年時間。
防爆標準的滯后,直接導致中國防爆產品的設計規范落后,因而在后續的驗證、生產和選型應用過程中,只能因循守舊,固守老的思維和方式。
如IEC60079-14:2014“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標準”中,關于電纜引入裝置的選型應用做了大幅改變,尤其對帶密封圈的ⅡC級隔爆型電纜引入裝置,不再追求對所應用設備容積的限制和要求現場剝開電纜芯線灌入填料,改為對所適用的電纜的詳細規定,無論從現場操作工藝上還是從防爆安全角度上,新的標準規定更成熟和更嚴謹。
而2018年新發布的GB/T 3836.15-2017(對標IEC60079-14:2007),依然采用老的規定,ⅡC級隔爆型電纜引入裝置在超過容積2升的設備上應用時,依然只能通過施工人員在設備安裝現場進行剝線和灌入填料函的方式,該方式在操作工藝上非常繁瑣,對施工人員的專業能力與職業素養有很高的要求,任何一處操作不當都會帶來安全隱患。
電纜引入裝置作為防爆電氣設備基本常用的基礎元件,幾乎應用在每一個防爆產品上,設計、選型和安裝標準的滯后不僅從源頭上制約了中國防爆產品在設計層面上的突破和應用層面上的革新,而且也實實在在的造成了防爆產品的安全風險。
二、防爆技術固步自封
近幾十年來,隨著石油化工領域的快速發展,防爆技術也是日新月異。防爆產品的安全不僅取決于對點燃源的防護,而且更多的取決于環境因素或人為因素的考量。在國際防爆領域,根據各電氣設備特點、應用環境及客戶應用需求的不同,通過輕便的“Ex e”增安型外殼,內裝“Ex d”隔爆型或“Ex m”澆封型元件組成的復合型防爆模式逐漸取代傳統的單一隔爆型防爆模式,成為共識。如:在撇除外殼強度、靜電防護、熱點燃等共有的元素防護之外,增安型對防爆的核心要求在于通過保證增安型外殼的IP防護和配置獨立的防爆元件,各防爆關鍵元素都由專業和熟練的工人在防爆設備工廠完成,安全易控,極大的方便了現場安裝和后期維護;隔爆型對防爆的核心要求在于保障隔爆外殼隔爆面的表面質量和隔爆間隙,在現場安裝和后期維護過程中容易出現紕漏,要求現場施工或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及較高的職業素養,稍有疏忽就會帶來安全風險。而且,在防爆產品應用的化工區域,大多存在環境腐蝕性的環境,鋁合金材質的隔爆面在遭受現場的腐蝕下容易失效,塑制的殼體耐腐蝕性效果遠好于金屬材質,因而整體的安全性也更高。(注:2018年防爆燈具國家監督檢查不合格項目剖析,隔爆面元素不符合率達到61.5%)
然而,在中國防爆行業內,很多專業的防爆設計機構仍固守傳統,用于承接用戶項目的國內主流設計院對防爆先進理念及技術新的應用存在認知上差異,相當一部分人依然非隔爆型防爆型式不用,這種自上而下的陳舊的防爆觀念,阻礙了中國防爆技術和防爆企業向前發展,也為中國防爆安全埋下諸多隱患。
三、防爆體系存在漏洞
1)國際防爆體系采用“樣品認證”與“工廠審核”相結合的方式,一方面,根據防爆標準的要求,對樣品進行嚴格的驗證。另一方面,通過對防爆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職責、生產檢驗設施設備檢定、產品設計開發、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監視和測量,以及對不合格品控制等方面進行定期審查,從整體上對影響防爆產品質量的所有要素進行全面管控。該方式得到市場的充分檢驗,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所認同和采用。而國內防爆體系采用“防爆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方式,生產許可證僅在每隔5年進行換發證時才對工廠體系進行審核,過程中對企業整個生產過程沒有任何監控,而對影響防爆產品的質量至關重要的生產各環節的質量管控沒有行之有效的監管環節。尤其對防爆燈具,連“生產許可證”的都未實行,為防爆產品質量及安全留下無窮隱患。2018年防爆燈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表明,來自于26家企業的26批次防爆燈具,不合格的有13批次,該抽樣還只是針對規模以上企業進行抽檢的結果,如果對流動市場產品進行抽樣評估的話,合格率預計會更低,對于關系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防爆產品而言,不合格率達到驚人的50%, 從事實層面說明對防爆產品的體系監管存在非常大的漏洞。
2)多數防爆機構簽發的防爆合格證未根據標準要求及產品特性明確規定產品的制造條件,尤其未規定對確定防爆產品質量非常關鍵的工頻耐壓和過壓試驗等執行出廠例行試驗。再結合防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僅對抽樣樣品負責,而對影響防爆產品質量的生產控制過程卻未做要求。監管體系存在明顯漏洞,既違背安全產品嚴格管控的初衷,也給一些防爆設備生產商不執行或少執行該標準條款留下空間,必然會導致投放市場的防爆產品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3)國際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沒有規定具體的召回措施,明知不合格的產品仍然在潛在的爆炸性場所使用,防爆安全保障無從談起。此外,市場上仿造和仿冒知名品牌企業的防爆產品一直猖獗,僅靠被仿冒企業自身維權,國家質量監管缺位嚴重;
四、生產企業缺乏自律
企業的自律是保證產品質量的基石,防爆產品的生產企業的自律更是關系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安全。然而,有的防爆企業因監管不力、市場競爭等多方原因,放任自己的職責,給用戶帶來安全風險。
1)有標準不執行;
防爆標準規定(GB3836.2-2010 第15.2條),除非體積小于10立方厘米,或者在型式試驗中通過了4倍的過壓試驗,出廠前每一個隔爆型的產品都必須執行過壓試驗,焊接結構的外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進行過壓試驗。而許多防爆企業明知標準規范的要求,卻因節省成本或對產品性能沒信心,不予執行。
隔爆型產品大多數有鋁合金材質通過壓鑄制成,因鋁合金壓鑄工藝特性,一定量的工藝缺陷不可避免。尤其是帶有透明玻璃的隔爆型燈具,玻璃件通過澆封工藝與隔爆殼體粘接形成一個整體,澆封工藝對固化參數及工藝環境非常敏感,對與玻璃貼合的鋁合金殼體表面要求也很高,并不能保證每個澆封后的產品都是合格的,這時候,作為防爆安全的后一道控制關口,過壓試驗非常重要,根據相關數據分析結果,每100件隔爆產品中,總有1到2只不能通過過壓試驗。不同于民用產品,如果這一兩只不合格品用于潛在的爆炸性場所,無疑給該場所帶來極大的安全風險。
2)宣稱的與實際不相符
國家防爆標準(GB3836.2-2010 第5.2.7條)明確規定,平面結合面的IIC級(典型氣體乙炔)方形隔爆箱,容積不允許超過500毫升。
翻開各防爆企業的樣本或宣傳資料,卻存在許多容積超過500毫升,甚至50升的該類隔爆箱產品。部分企業在該類隔爆箱產品銷售過程中,對產品的防爆性能及一致性要求存在擴大或虛假宣傳,因客戶對此缺乏相應專業鑒別能力,所以給用戶的防爆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
3)有生產無管控
防爆產品生產過程的質量管控,與防爆產品的終性能息息相關。國際防爆質量體系標準IEC 80079詳細規定了防爆產品生產與認證產品一致性控制程序。從原料采購、檢驗檢測、設備檢定、過程控制、例行檢驗、不合格管理,到證書有效性控制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要求定期對以上控制措施和記錄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并加以改進,持續提高企業的質量控制和管理水平,充分保證驗證的樣品與生產的產品的一致性,從而保障生產產品的防爆性能。
該質量管理體系對防爆企業在產品端和管理端都有非常高的要求,從進料到出貨,環環相扣,任一環節不符合要求,都會造成后續過程無法進行,企業必須嚴格的過程管控,才能符合質量體系的管理要求。而國內很多企業,根本不具備體系控制的諸多條件。有的從產品設計源頭上就存在缺陷,因而在后續的生產過程中無法滿足質量體系的管控要求,導致生產的防爆產品與驗證通過的樣品的質量與性能并不相符,給防爆安全留下無窮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