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電氣是指在含有爆炸性物質的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通過采取相關的防爆措施的設計以防止電氣設備自身原因產生火花、電弧或高溫等點燃源引發爆炸事故。
以下是一些防爆電氣的基礎知識:
爆炸性物質分級、分組
爆炸性氣體按其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小點燃電流比(MICR)分級,劃分為IIA,IIB和IIC
可燃性粉塵按其導電特性可分為導電粉塵IIIC、非導電粉塵IIIB和可燃性飛絮IIIA
爆炸危險場所分類
按爆炸性物質的物態,分為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和爆炸性粉塵危險場所兩類。
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根據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分為0區、1區和2區三個防爆區域。
0 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長時間頻繁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例如石油鉆井平臺的某些部位。爆炸性危險氣體存在時間通?!?000 小時/年。
1 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像煤礦非采掘面、石油石化封閉區域(有通風口)等。該區域爆炸性危險氣體存在時間一般在 10 - 1000 小時/年之間。
2 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太可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比如石油石化非封閉區域(露天)。其爆炸性危險氣體存在時間通常≤10 小時/年。
爆炸性粉塵危險場所根據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及粉塵層厚度,可分為20區、21區和22區三個防爆區域。
20 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例如某些粉塵容器內部場所、貯料槽等。可燃性粉塵存在時間≥ 1000 小時/年。
21 區: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例如粉塵容器外部在特定條件下的場所。可燃性粉塵存在時間在 10 - 1000 小時/年之間。
22 區:在正常運行下,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一般不會出現,僅在異常條件下,可燃粉塵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例如集塵袋式過濾器通風孔的排氣口在故障時。可燃性粉塵存在時間≤10 小時/年。
防爆電氣設備選型
選型原則是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應根據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爆炸危險物質的類別、級別和組別進行選型。
例如,隔爆型“d”將設備在正常運行時能產生火花電弧的部件置于隔爆外殼內,隔爆外殼能承受內部的爆炸壓力而不致損壞,并能保證內部的火焰氣體通過間隙傳播時降低能量,不足以引爆殼外的氣體;
增安型“e”通過采取一些措施來提高設備的安全可靠性,減少火花、電弧和危險溫度出現的可能性;本質安全型“i”把處于爆炸危險場所中的那部分電路所釋放的能量限制到一定數值內,以達到防爆目的。
具體選型可參照相關標準,如 GB/T 3836,AQ3009-2007等。
電氣線路安裝
爆炸性氣體環境電氣線路的安裝方式可分為電纜布線方式和導管布線方式。
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或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
當不能避開時,應采取預防措施。例如,選用的低壓電纜或絕緣導線。
設備檢查和維護
為使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點燃危險減至小,在裝置和設備投入運行之前工程竣工交接驗收時,應對它們進行初始檢查;
為保證電氣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可在危險場所長期使用,應進行連續監督和定期檢查。
這些檢查和維護應由符合規定條件的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他們應經過包括各種防爆型式、安裝實踐、相關規章和規程以及危險場所分類的一般原理等在內的業務培訓,還應接受適當的繼續教育或定期培訓,并具備相關經驗和經過培訓的資質證書。
定期檢查應委托具有防爆專業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3年。企業應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查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防爆標志含義
防爆標志通常包含了防爆總標志“Ex”以及其他表示防爆型式、使用環境、溫度組別等信息的字母和數字。
例如:防爆標志Ex db ib IIC T4 Gb,
這是一個復合型防爆標志,
Ex表示防爆,防爆設備上都需要印上Ex標志;
db ib 指的是設備采取的防爆保護型式,是隔爆兼本安的意思;
IIC指的是設備適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IIC類氣體(代表性氣體是氫氣和乙炔);
T4是溫度組別,指的是設備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35°C;
Gb指的是設備保護級別,適用于1區和2區。
在爆炸危險環境中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標準和規定,以確保安全生產。同時,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安裝、檢查和維護,以保證設備的防爆性能始終有效。如果涉及具體的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和使用,建議參考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規范以及設備制造商的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