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爆炸性危險區域使用的防爆設備從生產、安裝、使用、檢查、維修、退出市場的一系列生命周期里, 定期檢查是對其使用狀況、防爆安全性能的有力保障。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此作出相應的規定。在標準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就有明確的規定:定期檢查應委托具有防爆專業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3年。企業應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查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前言中也明確指出其中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為強制性的,必須嚴格執行。所以說,類似的安全規范,也屬于法律法規的一部分,強制性的必須嚴格執行!
因此,作為防爆設備的使用方,對設備的定期防爆檢測不僅必要,而且是強制性要求。
防爆電氣設備定期檢測所出具的《危險場所電氣防爆檢驗報告》中所依據的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GB50058-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257-201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T3836.15-2017《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
AQ3009-2007《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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